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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传发、肖平等与刘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发,肖平,金才凤,全志枚,邓永贵,肖响珍,田应霞,刘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发。申请执行人肖平。申请执行人金才凤。申请执行人全志枚。申请执行人邓永贵。申请执行人肖响珍。申请执行人田应霞。被执行人刘腊梅,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发、肖平、金才凤、全志枚、邓永贵、肖响珍、田应霞与被执行人刘腊梅民间借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腊梅现下落不明,七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腊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刘腊梅未在公安部门进行户籍登记而无身份证,本院亦无法查找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額为(李传发158000元及利息、肖平30000元及利息、金才凤20000元及利息、全志枚12000元及利息、邓永贵50**元及利息、肖响珍12000元及利息、田应霞7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