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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鑫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鑫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景格,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桂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玉斌、鲍国银,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鑫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鑫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8元,减半收取15004元,由原告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应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