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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仪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鄄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仪某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训,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仪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仪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刘海训、被告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当时年龄小,不久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月29日经政府补办登记结婚证。我与被告生有两个孩子,女孩温某甲2010年7月5日出生,现随我生活,男孩温某乙2012年1月12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发现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2015年春节前腊月26日被告在外挣的钱都给被告之母,也不和我说一声,引起原、被告生气、吵闹。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与原告有二个孩子,夫妻恩爱,平时没有生过气。原告在天津打工,我从北京去看望原告,原告对我不理不睬。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二个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不久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月29日经政府补办登记结婚证。原、被告现有两个孩子,女孩温某甲2010年7月5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男孩温某乙2012年1月12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双方感情不深。同居后二人感情尚可,2015年春节前被告在外打工回来,因挣的钱交谁保管,引起原、被告生气、吵闹。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及家人做和好工作,原告不回。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除自己陈述外,提供被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证据证明,被告承认但非本人真是意思,对其他陈述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关系尚可,且又生育了二个孩子,应该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幸福原告过问被告在外打工挣得钱,和被告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应以不离为宜。故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仪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朝阳人民陪审员  杨崇坤人民陪审员  杨玉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