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与张结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张结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57号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住所地铜陵市郊区铜山镇。负责人:张先群,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张结恩,男,汉族,1955年1月24日出生,住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结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汪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高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