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齐友平与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友平,齐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850号申请执行人:齐友平,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被执���人:齐丽华,女,汉族,1940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丽华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