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曾陈红审判员 杨香中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