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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曾陈红审判员  杨香中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