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万贵与被告李世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贵,李世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95号原告:陈万贵,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世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贵与被告李世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