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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万贵与被告李世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贵,李世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95号原告:陈万贵,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世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贵与被告李世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