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兆辉与丁冠国、山东省惠民县孟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兆辉,丁冠国,山东省惠民县孟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10号申请人刘兆辉,男,1955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丁冠国,男,1969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孟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孟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孟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