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磁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与杨付云、宋长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杨付云,宋长兵,郑治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洪贵,馆磁县黄沙镇南黄沙一街。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付云。被告:宋长兵。被告:郑治兵。委托代理人:候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付云、宋长兵、郑治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由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朱春生审 判 员 司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