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俊清申请执行王伟明等3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清,王伟明,王伟亮,王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清,男,满族。被执行人王伟明,男,满族。被执行人王伟亮,男,满族。被执行人王伟义,男,满族。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62号申请人王俊清与被执行人王伟明等3人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勃青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案件款,余款于农忙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青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