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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俊清申请执行王伟明等3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清,王伟明,王伟亮,王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清,男,满族。被执行人王伟明,男,满族。被执行人王伟亮,男,满族。被执行人王伟义,男,满族。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62号申请人王俊清与被执行人王伟明等3人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勃青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案件款,余款于农忙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青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