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洪英与常泽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英,常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英,女,汉族,现年50岁,初中毕业,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常泽旺,男,汉族,现年52岁,小学毕业,祥云县人。刘洪英与常泽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