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廷堂与司书生、内黄县通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堂,司书生,内黄县通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64号原告李廷堂,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李艳勇,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廷堂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军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书生,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内黄县通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杨红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堂诉被告司书生、内黄县通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堂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堂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