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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俞贤道与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贤道,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俞贤道。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法定代表人:邹爱锋。申请执行人俞贤道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普劳仲案字(2014)第4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贤道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451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3759.4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也书面同意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