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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季业华与陈小芳、王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业华,陈小芳,王勋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季业华,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陈小芳,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勋夫,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季业华诉被告陈小芳、王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小芳、王勋夫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陶正龙代理审判员  肖艳芳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