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季业华与陈小芳、王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业华,陈小芳,王勋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季业华,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陈小芳,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勋夫,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季业华诉被告陈小芳、王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小芳、王勋夫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陶正龙代理审判员 肖艳芳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