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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嘉兴新国浩喷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新国浩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新国浩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洲丝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浩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法定代表人唐红良。嘉兴新国浩喷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嘉兴新国浩喷织有限公司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嘉秀执民字第332号,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9353.80元,执行费用1099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为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其中债权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案号为(2015)吴江商破字第00003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民事裁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为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其中债权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案号为(2015)吴江商破字第00003号。现本案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处理,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秀泾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龙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