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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梁右东与陈光阔、叶碎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右东,陈光阔,叶碎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梁右东,经商。被执行人陈光阔,经商。被执行人叶碎微,1969年4月22日,经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温永执民字第44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光阔所有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阔所有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建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