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玉成、陈玉春与孙金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53-1号申请人:陈玉成,男。申请人:陈玉春,男。被申请人:孙金祥,男。申请人陈玉成、陈玉春为与被申请人孙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金祥所有的鲁L×××××号牌“捷达”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金祥所有的鲁L×××××号牌“捷达”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