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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建全与武旧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建全,武旧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全。委托代理人蒋鸣,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旧华。上诉人陆建全因与上诉人武旧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陆建全诉称,2010年我与武旧华合伙经营溧阳市葡园生态果园(以下简称生态园),同年7月20日武旧华将该生态园转让并过户到我名下。同年7月31日武旧华从我处领取20万元现金,后武旧华以企业出售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应支付其生态园转让款500万元,但未将该款20万元从中扣除。诉请判令武旧华返还20万元。在案件发回重审的过程中,陆建全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武旧华支付2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0000元(从2012年4月25日向法院提交诉状之日至2014年9月28日)。武旧华辩称,2010年7月20日葡园生态园转让给陆建全后,陆建全聘请我从事该果园的管理工作。同年7月31日我从陆建全处领取20万元现金是事实,该20万元是我为管理生态园而预支的管理费用,事实上至原审时我为陆建全管理生态园已支出了144821元,后来又支付了一部分费用,为管理生态园支出的费用应从20万元中扣除。一审中,陆建全认为该20万元是武旧华向自己所借款项,至今未还,因此在2012年4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旧华归还该笔款项,即使按照武旧华所说的是预支的生态园管理费用,那么反过来证明武旧华领取款项之后才发生了为管理而支付的费用,至于武旧华在原审时提出的已支出144821元是否真实,应由其举证证明。武旧华认为该20万元款项是用于替陆建全管理而预支的管理费用,应扣除以下款项:1、2011年度、2012年度上交该生态园所在村委土地承包费28930元。武旧华提供该生态园所在村委出具的收款收据二份,对此陆建全予以认可,同意从中扣除。武旧华认为2010年度租金已由自己于2010年初支付给村委,转让后该下半年的租金6027应由原告承担,对此陆建全认为2010年度租金虽由武旧华支付,但转让后的当年度下半年租金6027元已由陆建全支付给了武旧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2010年7月21日购买伸缩门支付2400元。武旧华提供2010年7月21日史晓东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武旧华支付购买伸缩门现金2400元。经向史晓东核实,其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3、2010年7月23日支付工程队工程款10000元。武旧华提供2012年3月20日金荣贵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在2010年7月23日收到生态园武旧华工程款10000元,因武旧华保管不当收据遗失现声明作废。经向金荣贵核实,金荣贵陈述该证明是由自己出具,是在生态园干了三、四天活后生态园支付的工程款,而不是如周瑞金(和金荣贵一起干活的人)所陈述的先付款后干活。4、2010年7月23日购买建材计2595元。提供溧阳市溧城华丰建材店于2010年7月23日开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该笔建材是由陆帮和经办,经向陆帮和核实,该款当天支付的货款。5、2010年7月26日支付周瑞金拖拉机费、水泥款,总计4000元,武旧华提供2010年7月26日周瑞金出具的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收到生态园付水泥12吨计款3120元,付拖拉机费4000元;2014年4月24日支付周瑞金做水沟、拖石子等费用,总计4700元。武旧华提供2014年4月24日周瑞金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武旧华在2010年彻房、做水沟、化粪池、拖石粉合计4700元;2010年7月31日购买盘固水泥12吨,总计3120元,提供送货单一份,周瑞金在收货单位及经办人栏签字。经向周瑞金核实,2010年7月26日所涉及的工程发生在2010年6月,2014年4月24日所涉及的工程发生在2010年4月。2010年7月31日购买水泥12吨是当天开票、付款。6、2010年7月30日购买沈彩英的瓦等建材,计8136元。武旧华提供2010年7月30日沈彩英开具的收款收据一份。经向沈彩英核实,武旧华在其处购买建材最多不超过十天时间就要付款,付款后开具收据。7、2010年8月5日购买董国龙的空调,计5500元,武旧华提供董国龙于2010年8月5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武旧华空调款5500元。经向董国龙夫妇核实,该空调是武旧华在购买后二、三天付的款,该款不包括在原先董国龙起诉生态园及武旧华拖欠建材款之中,这是单独一笔业务,已全部付清。8、2010年8月6日支付陆帮和工程款,计11800元及16150元。武旧华提供2010年8月6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武旧华工程款11800元,还欠16100元。经向陆帮和核实,该收条是其出具的,工程从2010年5月开始做到武旧华离开生态园,其中2010年7月20日之后有七、八千工程款,但都已经支付了,所欠款项16150元都是在转让之前的工程款,已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了16100元。9、2011年5月13日支付祁红星水泥制品材料款,计22500元。武旧华提供2011年5月13日祈红星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材料款22500元。经向祈红星核实,其对该收条是由自己出具的无异议,是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7月份左右累计结欠,2010年7月20日前后具体的金额无法弄清。10、2010年支付狄卫平修路款计20000元,该收条遗失。提供2011年1月5日证明人为狄卫平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收到武旧华工程款20000元(总工程款75000元)。经向狄卫平核实,其否认该证明是由自己出具的,自己在生态园干活是从2010年6月开始,不到7月份结束。11、2010年8月23日购买农药计4600元。提供2010年8月23日送货单一份。经向溧阳市农资公司溧城连锁店负责人嵇盘明核实,该送货单是由其出具,但武旧华未付钱,货物被其拖回。12、2010年8月30日支付溧阳市竹箦鹏程养猪场的猪粪41车计8200元。武旧华提供2010年8月30日溧阳市竹箦鹏程养殖场出具的出库单一份,载明2010年1-8月猪粪41车8200元。经与该养殖场负责人汤小兔调查证实,该出库单真实性无异议,其陈述开春用得较多,7、8月份用的很少。13、2010年1月至8月,旧县汤中伟、黄松鹤养鸡厂的鸡粪分别为24600元、6300元。提供汤中伟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武旧华代付2010年3月至8月鸡粪款24600元。经向汤中伟核实,其陈述2010年5、6月份武旧华开始到其开办的养鸡场拖鸡粪计欠款24600元。武旧华提供2014年4月25日黄松鹤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鸡粪款6300元。经向黄松鹤核实,其陈述在2010年6、7月份武旧华到其养鸡场拖鸡粪计款6300元,每车300元。14、2010年支付驾驶员张世江、陈志兴(新)接送生态园工人的车费,分别为6616元、3545元。提供张世江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2009年至2010年接送工人工资6616元,提供陈志兴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2010年度接送工人工资3545元。经向张世江、陈志兴核实,张世江提供的用车清单反映用车日期为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金额为7373元;陈志兴提供的用车清单反映用车时间为2010年5月至7月9日,金额为3545元。15、2010年8月前葛军云修生态园拖粪用的变形车,计2450元,提供2014年4月19日葛军云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生态园2010年修卡车修理费2450元,经向葛军云核实,其陈述上述欠款是在2010年5、6月份修理,系累计所欠。16、2010年转让之前葛阿兴做门工资,计1300元,在2014年4月份支付,提供葛阿兴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武旧华生态园2010年木工13天,计工资1300元。经向葛阿兴核实,其陈述在2010年5月份替生态园干活。17、2010年朱惠忠接送工人费用计2645元。提供2014年4月24日朱惠忠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武旧华2010年接送工人用车费2645元。经向朱惠忠核实,其陈述在2010年7月20日生态园转让后没有再接送工人,该款在2014年4月份支付。18、2009年陈德春做门窗材料工资,计5000元,该费用在2014年1月份付清,因该款涉及工程时间在2009年,故没有对陈德春作调查。19、2010年转让之前换箱式卡车轮胎费用,计1600元,在2013年12月份支付给杨俊明。陆建全认为即使认定武旧华替自己管理,管理时间应为2010年7月31日至8月11日。武旧华对以上调查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基于自己受雇于陆建全从事管理工作,本案应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一审查明,2010年7月20日武旧华将其开办的溧阳市葡园生态果园转让给陆建全。(2010)溧民初字第1189号武旧华诉陆建全500万元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陆建全辩称2010年7月20日生态园转让后,武旧华被其聘请为生态园的管理人。同年8月11日双方打架后,武旧华离开生态园。同年7月31日武旧华在收到陆建全给付的20万元,其向陆建全出具了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武旧华今收到陆建全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武旧华2010年7月31日”。同年8月26日武旧华诉至法院,要求陆建全支付生态园转让款500万元。2011年8月10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溧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判决陆建全应支付武旧华转让款500万元(至今尚在执行中)。陆建全认为在上述判决中未将该20万元扣除,遂诉至法院,要求武旧华返还20万元。2011年11月20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溧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驳回陆建全的诉讼请求。陆建全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常民终字第295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陆建全以收条来主张返还收条载明的款项不能成立,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即陆建全委托武旧华对生态园进行管理,该过程中武旧华从陆建全处领取了20万元款项用于生态园的日常经营。武旧华为陆建全管理生态园的时间为生态园转让给陆建全后至2010年8月11日双方发生纠纷后武旧华离开生态园止,武旧华在管理生态园过程中为生态园支出的有关费用,该费用包括在该时间内用于生态园实际经营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及在该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武旧华支付给其他债权人本应由生态园支付的费用,虽然后一项费用涉及的事项发生在该生态园转让之前,因为该费用属于生态园应该支付的费用,武旧华支付该费用也是属于管理行为的一种,故应在支领款中扣除。这样应扣除的有:1、2011年度、2012年度上交村委土地承包费28930元,;2、2010年7月21日购买伸缩门支付的2400元;3、2010年7月23日收到生态园武旧华工程款10000元。4、2010年7月23日购买建筑材料计2595元;5、2010年7月26日支付周瑞金拖拉机费、水泥款4000元及7月31日周瑞金经办购买水泥12吨3120元;6、2010年7月30日购买沈彩英瓦等建材,计8136元;7、2010年8月5日购买董国龙空调计5500元;8、2010年8月6日支付陆帮和工程款11800元。以上合计76481元,剩余款项123519元应予返还。对于陆建全提出的要求武旧华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武旧华在管理结束后理应及时和陆建全办理结算手续,将剩余的款项及时退回陆建全,直至陆建全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能及时返还,故武旧华应承担自陆建全向自己主张权利之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从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9月28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为18772.31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扣除武旧华为陆建全管理生态园而支出的费用76481元,武旧华尚应返还陆建全12351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8772.31,合计142291.31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陆建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陆建全负担2077元,武旧华负担3023元。上诉人陆建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武旧华的自认。对于本案所涉20万元款项的性质,武旧华一再强调是“共同经营、管理果园而收取的用于果园管理的预付款”。我方买受了果园后,既未与武旧华共同经营果园,也未聘请或雇佣武旧华管理果园。即使按照武旧华的说法,这20万元是经营管理的预付款,当然是收钱在先,用钱在后。武旧华收到20万元钱是在果园已经过户给陆建全十天之后的2010年7月31日,而一审已经查明,2010年8月11日,武旧华与陆建全发生打斗事件后就下山离开果园。即武旧华从“预收”20万元管理费到他离开果园,期间仅有11天的时间。如果这20万元确实是用于果园的经营,那么使用者20万元的时间段也仅仅局限在这11天之内。一审中,武旧华出示的全部单据中,仅有两张单据是发生在此期间内,总金额为5000多元。我方在一审中曾经提到,尽管武旧华支付果园所在土地承包款的行为未得到我的授权,但是其支付行为免除了我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因此,我方同意将该两年的承包款从20万元中予以扣除。综上,除了11天时间段内的5000元以及我方认可的两年的承包金,其余部分的付款均没有事实依据,我方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武旧华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我与陆建全之间系聘用关系,在一审中陆建全已经予以认可。因此,我与陆建全之间不属于两个平等主体,二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应移交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二、溧阳市人民法院以2010年7月20日作为结算点是不对的,企业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方自本协议规定的转让实施之日起,不再对原企业承担责任。受让方自本协议规定的转让实施之日起,应依法对企业自成立之日起的一切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我与陆建全双方约好帮其管理企业,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陆建全早在2010年1月就已经开始接手管理企业,这一点从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可以得到印证。因此,陆建全理应支付本案中我为企业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还应扣除的款项如下:一、第1项中的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租金6000元。村委已经明确2010-2012年的承包金均是由我支付,只因我未能保管好收据就未能支持。二、第8项中的后付的16150元,该工程从2010年5月起至8月,期间没有停顿过,均是按照陆建全的意见去做,理应由其付款。三、第9项祁红星的水泥制品款,很多都是用于陆建全在2010年4月为企业修建冷库的库房上的。四、第12、13项,企业所欠的有机肥款项,果园是从事水果种植的,果树在每年11月-12月才需要施有机肥,我是按照陆建全的要求帮其准备好2010年年底需要的有机肥,这笔费用理应由其承担。五、其他第14-19项,也是我按照陆建全的要求去支付的各类费用。本案所涉20万元已全部支付给各债权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陆建全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针对陆建全的上诉请求,武旧华答辩称,陆建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和陆建全从2010年7月20日开始已经建立了聘用关系,本案中我所做的都是帮陆建全完成他应履行的义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认可。陆建全对武旧华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武旧华称2010年7月20日以后,其与我方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确认劳动关系,首先要出示其与我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者我方发放工资的材料以及授权他办理任何事项的委托手续。其未能提交任何材料,因此所谓的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武旧华列了19款他所谓的替果园支付的费用,按照其说法,这19款费用支付已经用完了领取的20万元,事实上武旧华在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1291号判决书第二页第二段所称的“本院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被告为原告已经支出了144821元”。那时他承认是支出了144821元,现在又认为所有的20万全部用完。其所谓的开支金额是随意讲的。因此,我方认为预付款的使用期限就是11天,需要扣除的金额就是11天内支付的费用。综上,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二审中,武旧华提交如下证据:1、溧阳市人民法院(2010)溧民初字第1189号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296号判决各一份。证明我和陆建全是聘用关系,且证明陆建全在2010年1月已参加管理企业。2、提交19项应扣款中的第一项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租金。陆建全质证如下,关于证据1,是否存在聘用关系不是仅凭讲讲就能成立的,应由其拿出相关证据。关于证据2,这笔钱确实支付给了村委,但我已把钱结算给了武旧华,所以武旧华提交不出结算凭证原件,故一审法院不采信他的意见也是正确的。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武旧华与陆建全双方之间是何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武旧华从陆建全处支取了20万元,武旧华称该款是用于生态园的管理费用。陆建全对于其中部分款项用于生态园的说法予以了认可。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系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武旧华关于“二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应移交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时间截点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2010年7月20日武旧华生态园转让给陆建全,同年7月31日武旧华收到陆建全给付的20万元,同年8月11日因双方发生纠纷,武旧华离开生态园。一审法院认定该期间内的合理开支应当从20万元款项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2010年7月20日生态园转让给陆建全之前,并无明确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故在此之前武旧华的相关支出不能作为管理费用从诉争的20万元中予以扣除。同年8月11日武旧华离开果园之后,已无约定或者法定的理由替陆建全给付金钱的义务,故以2010年8月11日作为截止之日亦无不妥。2010年7月20日生态园转让之后,武旧华并未离开生态园,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第三条约定“转让方自协议规定的转让实施之日起,不再对原企业承担责任,受让方自本协议规定的转让实施之日起,应依法对企业自成立之日起的一切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此前产生的生态园债务,武旧华在2010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11日期间支付的,依法应从20万元款项中予以扣除,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情理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认定,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情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上诉人陆建全、武旧华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