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道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道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73号罪犯刘道成(又名刘青平)。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2)恩州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道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桂云、刘晓丽552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桂云、刘晓丽对该案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2002)鄂刑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撤销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改判刘道成赔偿李桂云、刘晓丽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7日作出(2004)鄂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恩中法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恩中法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恩中法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恩中法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21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5月21日至26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刘道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刘道成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恩州检监意(2015)139号检察意见书认为:1、罪犯刘道成的改造表现基本符合减刑条件;2、罪犯刘道成的财产刑是否履行不清楚,建议在核实其履行情况或履行能力后,按照《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道成自上次裁定减刑距本次裁定减刑已间隔三年九个月,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1年3季度表扬、2012年1季度表扬、2013年4季度表扬、2014年3季度记功、2014年4季度记功的五次行政奖励。刘道成已赔偿李桂云、刘晓丽10000元。认定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2015年6月11日对李桂云的调查笔录。本院认为,罪犯刘道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裁定减刑距本次裁定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依法可以减刑。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3)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监狱给予罪犯的季度记功、年终评定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或者沙洋监狱管理局评定的改造积极分子,可以折算为表扬。一次记功相当于1.5个表扬,一次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2个表扬,一次评定为沙洋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2.5个表扬,一次评定为省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3个表扬”。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获得四次以上行政奖励的,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4个表扬可以减刑六个月,每增加1个表扬,可以多减一至二个月,最高不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刘道成在考核期内获得五次行政奖励,共计折合6个表扬,依规定最高可以减刑十个月,但罪犯刘道成犯有故意杀人罪暴力性犯罪,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提出关于财产刑的异议不成立,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七个月,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罪犯刘道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道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云审判员 高小川审判员 冯卫东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书记员 白源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