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孔宪芳与于海平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芳,于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01161号申请执行人:孔宪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海平,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01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