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李振学与闻宜鹏、冯艳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学,闻宜鹏,冯艳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23号原告李振学。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宜鹏。被告冯艳君。原告李振学诉被告闻宜鹏、冯艳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学的委托代理人张君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宜鹏、冯艳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学诉称,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电镀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多次在我处加工承揽电镀业务,但由于资金紧张未及时支付我电镀费。遂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8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8月3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1月8日、2014年12月8日分别给我打了8张欠条并签字。欠款金额共计277890元,后二被告偿还了我57890元。现欠我220000元,我多次向二被告要求支付所欠电镀费,但被告却迟迟不予以支付。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我电镀费220000元。被告闻宜鹏无答辩。被告冯艳君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振学与被告闻宜鹏、冯艳君之间存在口头电镀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多次在原告李振学处加工电镀业务,但未及时支付原告李振学电镀费。遂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8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8月3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1月8日、2014年12月8日分别给原告李振学打了8张欠条并签字。欠款金额共计277890元,后二被告偿还了原告李振学57890元,现欠原告李振学2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欠条8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闻宜鹏、冯艳君拖欠原告李振学加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给付拖欠的加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闻宜鹏与被告冯艳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学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及保全费1650元由被告闻宜鹏、冯艳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俊元人民陪审员 刘素静人民陪审员 孙建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