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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北京海阔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阔永鑫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北京海阔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夏县营村中街11号。法定代表人樊福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玲珠,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楠,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海阔永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以购销形式销售乙方提供商品,合同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被告陈述其注册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1号,原告明确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经查,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1号,属天津市东丽区,原告亦明确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之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