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济宁市振生投资有限公司与边平、舒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振生投资有限公司,边平,舒霞,边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济宁市振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天元城。法定代表人楚振生,经理。被告边平。被告舒霞。被告边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振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平、舒霞、边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振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边平、舒霞、边德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楚振英名下位于××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楚振英名下位于阜桥辖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一年。二、即日起冻结被告边平、舒霞、边德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张 铭人民陪审员 郭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