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孙某,农村居民。被告陈某,农村居民。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