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冬芝与祁门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孙冬芝,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起诉人孙冬芝诉被告祁门县公安局、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祁门县公安局按程序进行立案侦查、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祁门县公安局对孙冬芝银行存款被盗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系祁门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冬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英俊审判员 汪卫红审判员 汪维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昶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