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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健康与美容》杂志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健康与美容》杂志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4816号原告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文宏武,董事长。被告北京《健康与美容》杂志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法定代表人段景花,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康与美容》杂志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伟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