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会忠与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忠,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忠,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法库县孟家乡。被执行人毕强,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王会忠与毕强(2015)法执字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27305.00元,已给付7030.00元,余款达成协议,因毕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