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会忠与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忠,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忠,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法库县孟家乡。被执行人毕强,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王会忠与毕强(2015)法执字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27305.00元,已给付7030.00元,余款达成协议,因毕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