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金堆城项目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金堆城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金堆城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华县金堆镇石可河西7栋2单元5号。负责人蔡宏彬,经理。申请人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金堆城项目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5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金堆城项目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