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家才与曹子援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家才,曹子援,曹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5号申请人:郑家才。申请人:曹子援。申请人:曹子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郑家才、曹子援、曹子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家才、曹子援、曹子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家才一次性赔偿曹子援: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8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履行;二、郑家才一次性赔偿曹子强: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7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履行;三、郑家才、曹子援、曹子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