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葛洪伟、李瑞娟申请执行刘克强、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开法执字第405号刘克强、吴超:你与申请人葛洪伟、李瑞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葛洪伟、李瑞娟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葛洪伟、李瑞娟本金408780元及利息和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至付款之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执行费6131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