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185)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396号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申请:王子义,田青,临沂市华辉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化书贞,冯广玲,临沂华贞工贸有限公司,孙超,齐舒展,孙隆学,管成菊,山东宝隆生物降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沂水领航新材料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子义,田青,临沂市华辉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化书贞,冯广玲,临沂华贞工贸有限公司,孙超,齐舒展,孙隆学,管成菊,山东宝隆生物降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沂水领航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