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花园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C地块新都国际嘉园D-2-801。法定代表人:陈存镕,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并请求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继续履行。诉讼中,武汉安健泰机电有限公司辩称《转让协议书》无效。原审法院以该《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第三方未明确同意或默认为由,认定该《转让协议书》无效并驳回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转让协议书》无效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未对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解除合同通知》无效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退还上诉人湖北昕嘉科技有限公司。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何国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鑫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