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13号原告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正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俞明,男。委托代理人陈天任,男。被告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朴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泰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珣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