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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漫江工业园7-2号地之二,工商注册号:440683000027044。法定代表人:彭浩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文虹,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四路1号,工商注册号:440682000014628。法定代表人:邝梓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8.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