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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章春强与赵乐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春强,赵乐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春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乐臻。再审申请人章春强因与被申请人赵乐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丽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春强申请再审称:1、涉案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有评估报告为凭,属于直接损失,不能以交易与否作为是否赔偿的标准。2、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便是间接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侵权人赵乐臻应当全部赔偿。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损害了章春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部修复,修理费已得责任方全部赔偿,而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章春强要求赵乐臻按照评估价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章春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春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