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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2618号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7010室。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春洋。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委托代理人赵楠。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简称龟博士公司)诉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兆天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龟博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春洋,兆天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龟博士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商务部备案的特许经营知名企业,先后荣获2010、2012、2013年度中国特许经营120强,2010年汽车服务市场十大领导品牌等荣誉。我公司对第3167289号“龟博士”文字商标、第7109467号“GUIBOSHI”文字商标、第8746381号“”图文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过我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我公司经调查发现,兆天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面门头、会员卡、消费券、名片和店面宣传板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商标权的上述商标标识,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店面提供的也是汽车美容、装饰服务,因此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上述三个商标专用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兆天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清除所有带有上述标识的营业标记;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开支4000元(具体包括公证费3580元和其他交通费用)。被告兆天商贸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于2015年2月4日曾收到龟博士公司的权利通知函,我公司已经在2015年2月6日清除了我公司店内的所有龟博士标记;其次,我公司店面自2014年10月9日才开始营业,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第三,我公司之所以使用涉案龟博士等标志,是因为原先作为龟博士公司加盟商的一家店面不再继续营业,为了不影响其客户利益,我公司承接了其客户,并承诺继续为其客户提供服务,为了防止客户找不到我公司地址,这才使用了涉案龟博士等标志;第四,龟博士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我公司使用涉案标志期间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五,我公司没有给龟博士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综上,不同意龟博士公司的赔偿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4日,龟博士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167289号“龟博士”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的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核定服务项目为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3日,后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12月13日。2010年9月14日,龟博士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7109467号“GUIBOSHI”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的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核定服务项目为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洗;车辆抛光;车辆服务站(加油和维修);橡胶轮胎修补;喷涂服务;防锈;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3日。2011年12月21日,龟博士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8746381号“”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的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核定服务项目为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车辆抛光;车辆防锈处理;车辆修理;橡胶轮胎修补;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龟博士公司为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汽车用品联合会副理事长单位;2009年,龟博士公司获得CCTV2009年度汽车装饰美容比赛总冠军;2010年、2012年分别荣获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龟博士公司经营的龟博士品牌曾荣获中国汽车服务十大领导品牌奖;龟博士公司2011年至2012年连续被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评为年度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兆天汽车美容中心系兆天商贸公司经营,该中心系一家经营汽车美容、装饰、清洗业务的店面。2015年1月27日,龟博士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在兆天汽车美容中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张“龟博士会员卡”并取得一张名片,为此支出1000元。该龟博士会员卡编号为2466,正面显示有“龟博士品牌服务店”、“龟博士会员卡”、“北京龟博士汽车服务”以及“”标志内容,背面显示有“龟博士汽车美容驰名品牌”内容。名片正面显示有“”标志、“龟博士汽车美容装饰中心(管庄店)”内容,背面显示有经营项目为“精细洗车、大师贴膜、维修保养、补胎换胎”等内容。兆天汽车美容中心在门头标有“龟博士汽车美容装饰中心”字样,店面宣传板上使用有“龟博士”标志。就上述过程,龟博士公司申请北京市潞洲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龟博士公司取得了2015京潞洲内经证字第50号公证书并支出公证费2550元。另查一,兆天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亦使用有“北京龟博士汽车服务”作为公众号名称。并且,兆天商贸公司提供的消费券上显示有“龟博士”标志。另查二,2015年2月13日,登录宜车美客ECMK网站,在该网站新闻栏目中显示有一则题为“热烈祝贺宜车美客管庄授权店开业庆典完满落幕——美容单项两天突破16万骄人业绩”的文章,文章显示有“恭贺宜车美客管庄授权店龟博士汽车美容装饰中心美容单项两天突破了16万的骄人业绩,取得圆满成功”的内容。就上述登录过程,龟博士公司申请北京市潞洲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龟博士公司取得了2014京潞洲内经证字第358号公证书并支出公证费1030元。龟博士公司根据上述宣传内容并结合涉案取得的龟博士会员卡编码推定兆天商贸公司使用涉案侵权商标提供汽车美容、装饰、清洗服务盈利至少高达百万元,故而主张10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不高。兆天商贸公司并不认可,其认为卡号是随机产生,不代表销量,而宜车美客网站的宣传并非该公司主动宣传,属于宜车美客网站的宣传。龟博士公司未就其主张的交通费支出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兆天商贸公司虽然主张已经停止使用相关涉案标志,但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证据保全公证书及照片、荣誉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龟博士公司依法取得了第3167289号“龟博士”文字商标、第7109467号“GUIBOSHI”文字商标、第8746381号“”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兆天商贸公司在其销售的龟博士会员卡上使用“龟博士”及“”标志,在其提供的名片上使用“龟博士”及“”标志,在其经营的门头使用“龟博士”标志,在其店面宣传板上使用“龟博士”标志,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龟博士”标志,在其提供的消费券上使用“龟博士”标志。该公司对上述标识的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名片显示的经营范围,兆天商贸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与龟博士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167289号和第8746381号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相同。兆天商贸公司上述使用的“龟博士”标志与第3167289号商标“龟博士”标志完全相同,其使用的“”标志也与第8746381号商标的“”标志完全相同。故兆天商贸公司实施了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兆天商贸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龟博士”及“”商标,侵犯了龟博士公司对第3167289号和第8746381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龟博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兆天商贸公司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单独使用了与其第7109467号“GUIBOSHI”文字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故对于其主张兆天商贸公司亦侵犯了其第7109467号“GUIBOSHI”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龟博士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龟博士公司根据第三方网站的宣传以及会员卡的编号推定兆天商贸公司盈利的计算方法并不全面、准确,但可以作为酌定赔偿损失的参考。考虑到龟博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侵权损失或者兆天商贸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侵权商标的数量、知名度、兆天商贸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使用范围等因素后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龟博士公司主张的公证费3580元系为本案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龟博士公司主张的交通费支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店面门头、会员卡、消费券、名片和宣传板上使用涉案侵权“龟博士”以及“”标志;二、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三、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三千五百八十元;四、驳回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赵刚人民陪审员  张勇人民陪审员  陈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