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新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永良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木舒社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良,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木舒社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彭永良,男。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木舒社区,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木舒社区。法定代表人杨长春,系该社区主任。原告彭永良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木舒社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永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木舒社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永良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木舒社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彭永良负担。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