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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顾启国与李道财、张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启国,李道财,张燕,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79-2号申请执行人顾启国。被执行人李道财。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道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初字第00071号,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道财、张燕、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顾启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李道财、张燕出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道财、张燕在所欠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情况下,符合不准出境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李道财、张燕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