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会成与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刘立兵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成,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刘立兵,潍坊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刘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222号申请人:刘会成,昌乐县鄌郚镇工业园。被执行人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立兵。被执行人潍坊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立伟,汉族现住乔官镇龙丹锦源小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7日审结。该案(2012)乐红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936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红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