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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勤超与被告张会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超,张会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朱勤超,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沟乡火神村曹庄27号。身份证号:412825198112213314。委托代理人朱金国,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张会珍,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沟乡林堂村委13组。身份证号:412825198111163327。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勤超与被告张会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勤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勤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勤超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人民陪审员  任万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