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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羊城晚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羊城晚报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989-1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羊城晚报社,住所地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羊城晚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佼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羊城晚报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