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羊城晚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羊城晚报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989-1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羊城晚报社,住所地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羊城晚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佼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羊城晚报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