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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光正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光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光正。再审申请人陈光正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光正申请再审称:1.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以申请人连续两天旷工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第一天即2014年5月28日,申请人有按公司流程填写公出单;第二天即2014年5月29日,申请人上下班都有到公司打卡,但公司在下午的时候删除了打卡机上申请人的指纹记录,导致打卡机上没有申请人5月29日下班打卡的记录。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强行制造申请人不能打卡的事实,再以此为据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决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是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如上所述,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是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依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购买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的社保3万元属于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均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依法再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光正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其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6月5日在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工作后,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陈光正认为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判决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为其购买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社保3万元。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缴、少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本案起诉人陈光正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陈光正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陈光正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陈光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陈光正申请再审要求判决确认杉德电子重庆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的问题。经审查,因陈光正在一审起诉中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陈光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光正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