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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耿德飞与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德飞,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59号原告耿德飞,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薛力夫,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朱二村北提灌站冬眠鲁班文创园致行项目部。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中心街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743-0。法定代表人明治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德飞诉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德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德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耿德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德飞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