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科投资有限公司与纪玉红、纪玉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科投资有限公司,纪玉红,纪玉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天津市盛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管驿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吕亚力,总经理。被告纪玉红,农民。被告纪玉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纪玉红、纪玉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