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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颜展发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颜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颜展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颜展发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性文件、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为由,作出惠阳环罚字(2013)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处以罚款。本院经审查作出(2014)惠阳法非诉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停止了惠州市惠阳区镇隆盛达线业制品厂的生产,汇入本院执行流转账户25000元。经查惠阳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惠州市惠阳区镇隆盛达线业制品厂已经停产,执行到案的25000元,其中受理费300元和执行费2200元由本院收取、2250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14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