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李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李浪,程婷婷,李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负责人:辛武峰。被申请人:李浪,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9月15日,住南昌市。被申请人:程婷婷,女,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4月2日,住南昌市。被申请人:李济兰,女,汉族,出生日期:1985年3月9日,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李浪、程婷婷、李济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浪、程婷婷、李济兰银行存款360985.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浪、程婷婷、李济兰的银行存款360985.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加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