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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兴隆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隆,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帆。申请执行人李兴隆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赔偿李兴隆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25780.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兴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按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李兴隆应得的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时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