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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荣军与被告诸火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军,诸火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周荣军,男,1969年7月生,汉族。被告诸火清,男,1968年6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军诉被告诸火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荣军负担。审 判 员  童清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曹清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