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福锦与钟秀铭、钟秀新、天安保险公司、龙成治、张荣权、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锦,钟秀铭,钟秀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龙成治,张荣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刘福锦,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廉江市。被告:钟秀铭,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钟秀新,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被告:龙成治,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张荣权,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刘福锦诉被告钟秀铭、钟秀新、天安保险公司、龙成治、张荣权、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8日凌晨,钟秀铭驾驶桂KG5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角往廉江方向行驶,4时20分,行至X672线15KM河唇镇鹤桥时,操作不当侧翻在左侧路面。约4时30分,黄春驾驶粤GV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廉江往石角方向行驶碰撞桂KG53**号小型普通客车,越过左侧路面再与对向龙成治驾驶直行的粤GU49**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上述三车损坏、黄春受伤的交通事故。廉江市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4)第8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钟秀铭、龙成治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粤GV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桂KG5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粤GU4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刘福锦的粤GV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廉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25900元(原计算25500元有误,后纠正),由天安保险公司、钟秀铭、钟秀新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付200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龙成治、张荣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付2000元。余款21900元,由钟秀铭、钟秀新赔付15%即3285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龙成治、张荣权在第三者险内赔付15%即3285元。鉴定费1200元,钟秀铭、钟秀新、龙成治、张荣权负责赔偿360元。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刘福锦109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过及责任。2、刘福锦的身份证、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表、鉴定发票,证明车损。3、修理发票,证明损失。4、刘福锦行驶证、黄春驾驶证、保险单,证明相关资格、保险。5、钟秀铭身份证、驾驶证、钟秀新行驶证、保险单,证明相关资格、保险。6、龙成治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证明相关资格、保险。被告钟秀铭、钟秀新辩称:请求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予以判决。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有证据。被告龙成治、张荣权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司标的车次要责任,粤GU49**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商业险限额为20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赔偿限额为2122000元,我司已在医疗费限额先行赔付10000元,超过保险限额的我司不承担。二、原告请求的财产损失,我司请求法院根据证据的三性,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维修发票和其他相关票据,公证审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有证据。本院依职权调查本院(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经开庭举证、质证,质证意见如下:被告钟秀铭、钟秀新对原告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发票,汽车维修费数量是0.33,0.34,作为机器,数量为什么不是整数,希望原告作说明,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及被告钟秀铭、钟秀新对法院的判决书无异议。本院查明:2014年10月8日凌晨,钟秀铭驾驶桂KG5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角往廉江方向行驶,4时20分,行至X672线15KM河唇镇鹤桥时,操作不当侧翻在左侧路面。约4时30分,黄春驾驶粤GV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廉江往石角方向行驶碰撞桂KG53**号小型普通客车,越过左侧路面再与对向龙成治驾驶直行的粤GU49**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上述三车损坏、黄春受伤的交通事故。廉江市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4)第8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钟秀铭、龙成治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粤GV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桂KG5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粤GU4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刘福锦就粤GV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损失,曾在2015年1月21日在(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2号案件中提起诉状,后撤诉。刘福锦的粤GV6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廉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25900元(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提供的价格鉴定表上的修理项目小计金额4500元、换件项目小计金额21400元,工时材料费总计金额25500元,价格鉴定书上的损失总价值为25500元。该25500元明显少计400元,属合计错误。原告撤回第一次的起诉后,发现上述错误,经找到廉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该认证中心进行更正,更正后的工时材料费总计金额为25900元,同时,该认证中心更换了价格鉴定书,更换的价格鉴定书上的损失总价值为25900元。)价格鉴证费1200元。上述货车经送修理,原告支出修理费25900元。原告提供的修理发票共4张,其中1张维修费4500元,另3张汽车维修配件费分别为7133.33元、7133.33元、7133.34元。原告辩称后3张发票之所以出现小数点,是由于配件销售中心机打发票金额只有千位数,因此分三张单开票造成的。桂KG5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粤GU4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龙成治是张荣权的雇员。本院认为: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8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先由相关被告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不属保险范围或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或所有人依法赔偿。龙成治是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告的合法损失有:车辆损失费25900元,价格鉴证费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费25900元,由天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各赔付2000元。余款21900元,由钟秀铭、钟秀新赔偿15%即3285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15%即3285元。价格鉴证费1200元,由钟秀铭、钟秀新赔偿15%即180元,由张荣权赔偿15%即180元。原告的大部份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份,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福锦2000元。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福锦5285元。三、限被告钟秀铭、钟秀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福锦3465元。四、限被告张荣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福锦18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6.5元,由被告钟秀铭、钟秀新承担18.25元,被告张荣权承担1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