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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吕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某甲,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二道河子乡民主村三社。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且被告私自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次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长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故请求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女由被告抚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至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某乙、婚生次女王某丙,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双方应在理解和宽容的基础上相互体谅,化解矛盾。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晶 关注公众号“”